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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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輔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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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

家中水管年久失修,或者是外力撞擊導致水管漏水嗎?我們可以提供水管的修補及更換服務,不管是自來水管、廚房水管、熱水器水管、浴室進水管、廢水排水管,我們都能提供服務,歡迎和我們聯絡。





水管漏水維修更換注意事項


1. 如果為牆壁內部水管破損,請您參考牆壁漏水服務,我們可以配合施做牆內水管施工服務。如需抓漏服務請先告知。
2. 外牆高處水管更換需特殊器具,請預先告訴我們,以便安排高空作業工具。
3. 為了讓您的水管儘速恢復狀況,請在施工前先關閉水源,施工完成後請不要立即開啟。

頂樓漏水

頂樓直接承受日曬雨淋,材質容易老化,其它如地震、擠壓、老舊房屋也會使屋頂產生裂縫進而發生頂樓漏水,這時就必需進行各種修補工作。

容易發生頂樓滲水的建築

1. 老舊建築:超過30年的老舊建築物通常沒有完善的防水層,固有的泥作層雖然有一定的防水效果,但經過日曬雨淋會逐漸失去效用,發生漏水情形。
2. 排水不良頂樓:時常積水的頂樓,水份會不斷滲入,久了終會產生滲水。
3. 種植植物:植物的根會伸入建築縫隙侵蝕建築,久了容易產生裂縫,發生漏水。
頂樓滲水處理
我們為專業的防水抓漏團隊,擁有20年的頂樓漏水修補經驗,處理過無數的樓頂滲水案件,累積豐富的經驗並獲得客戶肯定。我們能處理各種頂樓滲水問題,並視住戶的預算、需求、環境、實際狀況,依照以下程序處理滲水:
1. 清理頂樓雜物,如花盆、廢棄物品、泡棉與其它防水層。
2. 尋找住家出水點,配合專業經驗與精密儀器找出頂樓地面滲水處。
3. 視滲水面積、住戶需求決定處理方式。
4. 處理完成一星期後進行驗收。
各種處理方式
1. 增設PU防水層:先進行頂樓清理作業,並對縫隙加強處理。塗抹時先打底,並依序塗上PU材,營造出防水層讓水份無法滲入頂樓地板。處理完成後需確認排水功能是否良好,確保水份能快速排出。
2. 加蓋屋頂:於頂樓上方增設類似鐵皮屋的屋頂,兼顧防水與隔熱的功能。這種方法好處是效果顯著,缺點是對於建築外觀有所影響。

頂樓積水

水塔漏水

先清理頂樓



天花板漏水

漏水產生壁癌

斜頂屋頂防水


天花板漏水

天花板漏水有許多可能原因,最常見的就是樓層間的管線發生漏水,其次就是樓上住戶浴室或廚房發生漏水。天花板發生漏水除了造成天花板損壞,對於地板或其它家具也都有可能造成損傷,需儘快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我們有專業的漏水修繕團隊,抓漏組隊員有20年以上的抓漏經驗,配備專業的漏水檢測機器能精準的找出漏水點,不用擔心挖錯地方。找到漏水點後專業的修繕組員能用最快的速度檢查管線狀況,並進行修補、更換工作,解決管線問題後再完善處理天花板修補工作,讓您的天花板恢復原有外貌。


常見天花板漏水解決


樓層間水管破損:最常見的天花板漏水原因,這類漏水通常需在上層住戶家中進行施工,挖通兩層住戶間進行維修,因此事前需請上下住戶先行協調。管線有進水管及排水管,若是只有上層住戶用水時才發生漏水即是排水管的問題,若無時無刻都在漏水則是進水管的問題,可依此判斷漏水點。找出漏水點後需進行挖通、更換管線工程,下層住戶同時需進行天花板清潔工作避免壁癌產生。
上層住戶滲水:漏水原因可能是上層住戶地板產生細縫,讓浴廁用水、陽台雨水、廚房用水等滲入樓下,這類滲水需改善上層住戶防水層,或者消除漏水源來解決,通常這類漏水費用需由上層住戶負擔。
大樓外牆、樓層間隙漏水:這需要視大樓管委會規定,如認為外牆屬工共區域則由管委會負責,反之則住戶協調負擔。

天花板滲水1

天花板滲水2

天花板滲水3

牆壁漏水

牆壁漏水是最難以處理的漏水之一,牆壁漏水的來源大多為外牆漏水及內部管線漏水,若是內部管線破損,得要找出漏水點,並且將牆面破壞進行內部管線更換,工程難度相當大,是相對難以處理的漏水地點。





牆壁漏水處理

1. 確認是外牆破裂或是管線破裂導致的漏水,外牆破裂則需進行外牆修繕工作。若是內部管線損壞則需進行管線更換。
2. 出水點不一定就是管線漏水所在,需依據經驗及先進儀器檢測做出判斷。
3. 找出漏水點後破壞牆面進行管線更換工作。
4. 更換管線後修補牆面。
5. 利用風扇、除濕機將滲水牆面除濕乾燥,避免生出霉菌。
6. 檢查是否有其它漏水點。
7. 一周後進行牆面粉刷工作,包括漏水點及出水點牆面都需重新粉刷。

外牆漏水滲入屋內

內部管線破裂

內部管線破裂

免費抓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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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抓漏服務包括頂樓抓漏、浴室抓漏、外牆抓漏、牆壁水管抓漏、地下室抓漏、地下樓層水管抓漏。如果您需要抓漏服務,歡迎就近聯絡抓漏團隊,我們有台北、台中、高雄三處服務點可派人到府服務。免費抓漏人員只能提供漏水點尋找,無法現場幫忙進行漏水排除,若需要一併進行漏水處理工作請先告知。

免費抓漏由於反應較為踴躍,可能需要先預約時間,請先於2個星期前告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九、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項所稱金融業者,準用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
第二十七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住戶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二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會議準用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四、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前項公寓大廈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四十五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四十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規約草約,應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四十九條
公寓大廈治安維護配合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六條主管機關處理事項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天花板漏水責任

上層住戶漏水、水管破損:最常見的天花板漏水原因,這類漏水通常需在樓上住戶家中進行施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1、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2、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3、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一般來說,上層住戶必需配合修繕,不可拒絕也需負責配合修繕。這種漏水維修費用通常是由兩樓住戶共同分擔,但如果責任在上層住戶,則可要求上層住戶支付。遇到這種漏水,最終還是需要鄰居間好好溝通,一起協商維修。

壁癌治理專家

壁癌介紹壁癌處理對傢俱影響

要解決惱人的壁癌,首先就要解決室內漏水的問題,並且做好防水工作,你需要抓漏防水專家。我們是專業的防水防漏人員,具有豐富的經驗與精密的器材可以幫助你解決原有的漏水問題,不管是外牆漏水或是牆內水管漏水我們都可以幫你解決。此外我們也有獨家的壁癌處理流程,可以將各種壁癌一次解決,且不再復發,讓你的家人與家具遠離壁癌。



您家有壁癌困擾嗎?歡迎來電洽詢,我們可以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且有全國到府服務!現在還有免費到府抓漏服務,專業的抓漏人員配備精密儀器幫你找出漏水點。

壁癌處理

壁癌是因為環境濕度過重所產生,徹底的解決方法還是要將水氣來源清除才能根治。若是因為外牆滲水導致的壁癌需先進行外牆漏水修補工作,內部管線的漏水則需進行管線汰換。此外廚房角落、浴廁角落、窗戶邊緣、冷氣排水口也都是壁癌好發的地方,需先做好排水工作,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壁癌處理。




水氣來源問題解決後,再利用除濕機吸除屋內濕氣,消除有利黴菌生長的環境,並且對居家環境做一次整體性清掃。發生壁癌的牆壁可使用刮刀把被侵蝕的油漆壁紙先刮除,並使用專用藥劑徹底清洗乾淨。牆面乾燥後補上塑土補平縫隙,並在補土上先塗抹防水底漆,再進行室內漆粉刷工作,只要確實完成以上工作,相信便可以徹底解決壁癌問題。




壁癌對建築及家具的影響

壁癌介紹壁癌處理對傢俱影響

壁癌孢子在空氣中飄散,落在桌椅、電器、衣物上後會開始生長,使家具物品開始變質分解,漸漸侵蝕家具,最後使家具損壞無法使用。發生壁癌的家庭若是其它部份濕度也很高,又沒有適時處理,壁癌很快就會散發出去,使得整間房子都受到霉菌的侵害。




壁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霉菌不只會在家具牆壁上生長,也很容易在食品上滋生,使食物變質並產生毒素,人類食用後造成中毒。此外黴菌也會造成人體過敏,引發過敏性鼻炎、結膜炎、角膜炎、皮膚炎、腸胃炎等過敏症。家裡有壁癌氣喘發生機率是其它家庭的1.6倍,同時壁癌也是塵蟎的溫床,是造成過敏的來源。此外飄浮孢子如果著落在人體即會造成感染,也是香港腳原因之一。




壁癌

壁癌介紹壁癌處理對傢俱影響

台灣氣候高溫多雨,很多建築物都會出現白粉霉狀物,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壁癌』。壁癌出現常扮隨著油漆及壁紙脫落、膨脹、破裂的情形,且會漫延至臨近牆壁及家具,除了有礙觀瞻,對於家具、牆壁會造成損害。壁癌產生後難以根除,就算刮除油漆重新批土仍難以根治,甚至會隨季節復發。壁癌可說是台灣居家最常見,也是最令人頭痛的修繕問題。


壁癌產生原因及種類

廣義的壁癌分做兩種,一種是白色,另一種為黑綠色。白色粉狀的壁癌其實不是真的霉菌,這種霉狀物是牆壁經過水份侵蝕產生的碳酸鹽結晶體,並非霉菌滋生而來。白粉狀壁癌常發生在滲水的牆壁、潮濕的室內角落、窗戶陽台、冷氣排水孔等水氣較多的地方,可說水氣滲入才是壁癌產生的原因。白色壁癌產生除了對居家建築及家具損害外,更可說是對室內漏水的警告,若是發現開始有壁癌產生就要注意是否有滲水產生,若是不趕快處理,黑綠色壁癌會隨著很快產生。黑綠色壁癌是真正的霉菌,會隨著空氣飄散到室內,並且附著在其它牆壁家具上不斷繁殖,對居家環境造成巨大的損害。


滲水初期

水管漏水

壁癌產生



浴室防水

浴室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都會有水流過,若是排水或是防水工作沒做好,浴室的水很容易滲出,造成居家甚至鄰里的損失,因此浴室的防水工作也相對其它地方重要。因為浴室環境的問題,一般在裝潢時就要一起施做防水工程,若是日後才要增設防水層,最好能敲掉磁磚及浴缸才能達到最佳的效能。




浴室防水工作

1. 乾濕分離:浴室乾濕分離,分隔出淋浴間,同時增加改進排水孔位置,達到最佳排水效果。
2. 防水劑:在磁磚間隙塗上防水材,讓水份不易滲入牆壁地面。這種防水工作不需敲掉磁磚也能施作,也可合併其它防水工法施做。
3. 增加防水層:在磁磚底下增設防水層,避免水份滲出浴室,是最常見的浴室防水工作。
浴室防水層流程
1. 先將浴室地面牆壁整平,包括磁磚及浴缸等皆需清除。
2. 進行打底工作,並針對裂縫處加強處理。
3. 牆壁與地面角落間隙最容易發生漏水,需特別注意並另外挑用適當防水材。
4. 進行中層及表層的防水塗抹工作,施做時需注意是否塗抹均勻。
5. 重新鋪設地磚、浴缸等地上物。
6. 可另外加塗防水劑於地磚、磁磚間隙,加強浴室防水性。
7. 一周後進行驗收工作。

防水施工1

防水施工2

磁磚施工




地板防水1

地板防水施工2

防水完工





屋頂防水

屋頂直接承受風吹日曬雨淋,長久下來會使建材耗損,發生漏水情形。若做好屋頂防水工作,不僅可以減少建築被侵蝕的速度,更能避免漏水情形發生,減少不必要的屋頂修繕支出。






常見的屋頂防水工法

1. 貼上磁磚或石材:增設磁磚或其它石材來避免日曬雨淋直接侵蝕頂樓,也可做為美化屋頂的手段,但磁磚受熱容易產生龜裂是其缺點。
2. 增蓋防水建築:可以架設類似鐵皮屋的屋頂,可兼顧防水、隔熱且效果顯著,但缺點是可能有礙建築物觀瞻。
3. 使用PU材料:在屋頂表層塗抹不透水PU層阻隔水份,是目前較多使用的工法。PU的缺點是容易受熱破損,因此在施作時要慎選品質較好的材料,並且慎重施工,才能確保長久使用。
防水施工流程
1. 將屋頂地坪整平,使用專用整平機將舊有的防水建材徹底清除,並且將屋頂表層清洗乾淨。
2. 對排水管、排氣孔、通風口做好保護措施,避免防水膠施工時滲入堵塞。
3. 施工塗抹需依照工法均勻施作,避免搶快施工不當。
4. 進行灌漿工程,並處理排水線。
5. 可以增設磁磚增加防水效能。
6. 施工環境回復。
7. 一周後進行驗收,並對施工作細部補強工作。


頂樓滲水

暫時包覆防水

防水層施工


斜式屋頂施工

整體防水

整平屋頂



外牆防水

現代建築外牆多由水泥建築而成,雖然本身有一定的防水效果,但經過日曬雨淋後其防水效果一定會逐漸減低,最後發生雨水滲入的情形。在滲水情形還沒發生前若是能在外牆建立一道防水層,便可減緩建築外牆老化,減少外牆進水情形發生。

常見的外牆防水工法

1. 磁磚工程:在外牆增設磁磚,防止雨水陽光直接打上外牆,並且也有美化外牆的效果。使用磁磚防水缺點是較為費時費用也較高,同時需要改變外牆外觀,不適合外牆施工完善的建築。
2. 使用PU材料:增加不透水PU層保護外牆,但使用年限較短。
3. 防水漆工程:在原有外牆上一層防水漆,可以隔絕外牆與雨水,達成良好的防水效果。除了防水外,更可以防止灰塵附著,保持外牆清潔,是最佳外牆防水工法。
防水漆施工流程
1. 依施工環境或需求,選擇搭建鷹架或利用工程吊車等輔助工具施工。
2. 先整平外牆凹凸不平,並清除外牆髒圬。
3. 詳細檢查是否已有裂縫產生,若有裂痕要先進行處理。
4. 選擇非下雨天、無強風、濕度適中的日子施工。
5. 施工時需注意塗抹均勻,先上底漆再塗抹第二層透氣漆,最後上頂層透明防水材。
6. 塗抹完成後拆除鷹架等工具,並清理施工環境。
7. 一周後驗收是否有塗抹完善,並進行細部加強工作。

別墅外牆整理

木屋外牆

木屋外牆


清理外牆

公寓外牆

別墅外牆工作





免費到府估價

謝謝您參考我們的服務,請您填寫以下表單,簡述您需要的居家修繕內容,我們會派專員儘快與您聯絡。提醒您!到府防水估價因服務人數較多,需要較長的安排時間,請您務必見諒。再次謝謝您

防水工程

屋頂抓漏做好防水工程是現代房屋的必備工作,有了完善的防水工作就可避免突如其來的漏水,對房屋的結構安全來說更是多一層保障!您家的房子沒有設置防水工程或是防水層已經老舊嗎?請參考右側防水服務選單或是與我們聯絡,我們可以給您各種防水工作的施工建議,獲得最佳的防水服務!




防水工程三年保固

我們的團隊經驗豐富,並且堅持誠信與熱誠原則,不斷的提高技術服務,希望帶給客戶高品質無後顧之憂的防水層工程服務!各種防水工程皆以堅固耐用為最高原則,能夠為您帶來最佳的施工品質!
防水工程品質的好壞要看工程的耐用度,不佳的施工往往要數個月後才會發現,為了讓客戶安心,我們提供防水層三年保固保證,三年內防水層若發生非人為及非天災的損害,由我們負責修補並退回費用!




屋頂漏水

相較其它漏水地點,屋頂綜合許多漏水可能的原因,除了比較難判斷是如何產生漏水外,處理起來工程也較浩大,是相對難以處理的漏水地點。

屋頂漏水的原因
1. 屋頂樓地板產生裂縫:需進行裂縫修補工作,通常地板產生裂縫舊有的防水層也以損害,因此修補時需連防水層一併整修。
2. 頂樓防水層損壞:進行防水層修補工作,若是破損嚴重可考慮新做防水層。
3. 頂樓出入口或樓梯牆面滲水:可塗抹防水劑或防水漆進行處理,通常這類漏水較好處理。
4. 水塔發生滲水:需進行水塔檢修工作,可能需從內部進行防水處理。
5. 水塔出水管線發生破裂:進行管線更換修補工作。
6. 屋頂內部管線發生破裂:最難處理的頂樓漏水,要徹底解決漏水需重新更換管線。通常要挖開地板進行管線更換,通常也需重做防水層,工程較大。


改善排水

清理頂樓

設置防水層


頂樓工程

頂樓積水

水塔漏水